金陵晚报记者 戴诗卉
实习生 张琳翊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025-84686600报道 市民陈小姐(化名)在上班的过程中,因客户不知道公司已经更改了相关规定,在解释过程中与客户发生争执。其间,在推搡过程中,客户不经意地抬手造成陈小姐右耳膜受伤。随后,陈小姐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公司却以“冤有头,债有主”为由拒绝,客户也以“没有实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理赔。陈小姐致电本报法援热线咨询,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自己医药费?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上班期间被客户打伤
陈小姐在一家名叫嘉一的贸易公司做前台客服,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对客户进行指引接待、咨询等。事发当天,陈小姐如往常一样在前台工作,突然来了一位客户,据陈小姐介绍,这位客户一进门,就阴沉着脸,叫嚣着要见经理。按照公司规定,陈小姐需要先了解情况,于是便前去安抚这位客户,该客户指着陈小姐说自己的订单被弄错了,给他造成了上万元的损失等等,语气十分愤怒。陈小姐当即向该客户解释说,公司年前对相关业务规定进行了调整,自己只是前台的客服人员,对于业务上的事情并不了解,希望这位客户平息怒火。
但由于该客户情绪激动,便挥手示意不想听陈小姐解释。可是他挥手的力度过大,不小心打到陈小姐,陈小姐感觉耳朵火辣辣地疼。经过医院诊断,陈小姐右耳耳鸣。于是,陈小姐便找到公司,希望能得到工伤补偿。而公司给出的说法是,他们不会做出赔偿的,谁打的谁负责,陈小姐应该去找打她的人赔偿,而不是找公司。于是,陈小姐又找到失手打了自己的那位客户。该客户表示,他不是故意打陈小姐的,是失手。况且,是因为陈小姐公司工作出错在先,陈小姐不应该找他赔偿,应当去向她工作的公司索赔。
两边索赔都碰了一鼻子灰,陈小姐十分委屈和气愤。她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的,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算工伤。现在陈小姐请着病假在家休息,她想知道现在自己到底该怎么办?如何才能维权?
相互推卸赔偿责任
为了帮助陈小姐维权,记者分别采访了嘉一公司和打伤陈小姐的客户。听闻记者来意后,嘉一公司杨经理表示,陈小姐受伤这一事件应该属于个人纠纷,是那位客户出手伤了陈小姐,因此不能算是工伤事故。另外,这位杨经理介绍,陈小姐在平时工作中就有些小脾气,据他事后了解,事故发生当天,陈小姐与客户在言语上有些冲突,现在,陈小姐不找打她的人索赔却来找公司要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随后,杨经理告诉记者,陈小姐受伤后,公司已经派人前去慰问,就医药费这部分,公司会跟陈小姐沟通,酌情给予报销。因为致陈小姐受伤的客户周先生是嘉一公司的客户,所以他通过杨经理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虽然让陈小姐受伤的人是他,但是他只是一时失手,不小心“碰到”的。周先生解释,当日自己前去嘉一公司是为了给自己讨要说法,因为业务合作的变更,使得自己的订单出了错,造成了上万元的经济损失,导致自己当时情绪激动。至于医药费这部分,周先生也是希望能够跟陈小姐面谈。
律师:公司与打人者须赔偿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关键要看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陈小姐是在工作时间,向客户解释问题的时候被客户打伤的,这就算工伤。陈小姐有权利要求公司履行工伤赔偿。如果,工作单位不为受工伤的员工作出工伤申报并赔偿的,受工伤员工个人可自行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对于致使陈小姐受伤的伤害人,是导致陈小姐受伤的直接人,对受害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行为,也应对其作出一定赔偿。
经记者协调,公司与客户赔偿陈小姐3000元,陈小姐对此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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