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记者任溢斌 通讯员顾建兵 殷勤)吃完晚饭回家途中遇车祸,算不算“下班途中”?上周,南通中院就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职工与人晚餐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范围,驳回死者亲属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施某是启东一家劳务公司派遣至汽运公司的公交驾驶员。去年4月30日下午5时,施某在跑完当天最后一班车后,和同事一起到酒店吃饭。当晚8时30分左右,施某用完晚餐后自行骑摩托车回家,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施某被路人发现时,已是深夜11时。施某于当日死亡。
同年5月30日,施某所属劳务公司到当地人社部门为施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施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施某妻子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在合理时间的把握上不宜过分延迟。施某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虽处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施某于当日下午5时即下班,其用晚餐直至晚8点以后方才回家,超出了一般人所能认同的下班合理时间,且施某被人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已延迟至当晚11时左右。因此,无法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施某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