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男子在某公司打工期间受了工伤,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愿承担该男子的相关费用,最终通过城西法院民一庭耐心调解,该男子得到了公司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王某于2010年7月26日被青海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聘为钢筋工。2010年7月29日8时许,王某在该公司的料场加工钢筋时不慎被钢筋切割机挤压左手致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12月10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25日,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但该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不赔偿王某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最终经过城西法院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并自愿达成协议:青海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被告王某赔偿款38000元,若逾期未予赔偿,则按45000元予以赔偿。(作者: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