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因为突发心脏疾病,阿齐在工作时意外身亡。忙完身后事,妻子阿兰为其申请工伤,2011年11月17日,拿到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
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一直未得到公司认可,赔偿也就无从谈起。近日,该公司将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工伤认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只是承揽加工
2011年6月16日,家住南京市溧水县的阿齐,在县城某公司1号厂房内从事砂箱制作工作中,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办完丧事,还未走出悲痛的阿齐家人,开始帮他向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递交完全部材料,2011年11月17日,阿齐的妻子阿兰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然已被认定为工伤,阿兰准备向公司申请赔偿,但是却吃了闭门羹。
公司认为,阿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这一份认定书也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弄清真相,公司一纸诉状将工伤认定单位诉至法庭。
庭审现场,公司代理人表示,阿齐在病故时,承揽整个公司的铸造件砂箱制作,即整个公司的铸造工件均由他加工承揽,公司按加工数计发加工费(俗称工资、劳务费)。
阿齐只需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但至于用多少人,如何发放加工费,劳动福利待遇等,都跟公司无关。公司只是无偿提供一个加工场所。曾为阿齐打工的阿勇称,究竟承包什么他们也不知道,工资确实由他个人发放,只知道跟公司不搭界。
公司代理人当庭上交费了用报销审批单、员工花名册、合同、安全施工协议书、谈话笔录、加工承揽合同等附卷佐证,表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请求予以改判。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的申诉,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对于阿齐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阿齐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公司内从事砂箱制作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也是事实,虽然公司已经提供证据,但是并不能证明其铸造工件由阿齐加工承揽。
社保局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即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对方提交反对证据,很快就收到回应,即公司提出的异议和证人证言。
经审查,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阿兰和公司双方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有争议,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中止通知书》,待劳动关系明确后再处理。
为了弄清楚劳动关系,阿兰又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随后被建议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依法从公司处调取了阿齐的考勤表,以及支取工资的工资单等证据,劳动监察大队又将此材料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其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至于真相为何,本案未当庭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金陵晚报记者 赵阳
通讯员 菲菲
来源:金陵晚报 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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