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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见习人员工作中受伤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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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见习人员工作中受伤不是工伤
小郭在大学学的是环境科学专业,原以为是个很有前途的专业,没想到在毕业找工作时却发现所学的专业求职面非常狭窄。所以小郭毕业已经一年,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偶然一次机会,小郭看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几名客户专员,由于平时自己对网络科技也比较感兴趣,就投去了自己的简历。在面试时,公司和小郭说明,公司是一家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此次招聘的客户专员是作为青年职业见习者到公司见习的,与公司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工作出色,公司也会考虑留用。经过面试,公司对小郭比较满意,小郭于一周后到公司报到上班。见习还不到一个月,小郭在一次拜访客户的途中骑助动车滑倒,导致左膝盖摔伤。治疗后,经鉴定,小郭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小郭觉得此次受伤是在拜访客户途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因此要求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但是公司声称,小郭是作为职业见习人员进入公司工作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点在面试时就已经告知了。而且作为职业见习人员,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为参加职业见习计划的学员统一办理见习综合保险,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小郭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这是个比较特殊的案例,作为职业见习人员与提供岗位的职业见习基地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职业见习基地,在其中工作,与在我们平时所称的企业中工作有什么区别。作为促进就业的大举措,本市在2002年由政府推出了“见习补贴制度”。这项制度旨在针对性地解决青年劳动者缺乏专业技能、职业经历,敬业精神欠缺的就业难点,提高他们适应新
产业
发展的综合职业素质和就业的竞争能力。被批准为职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也明确,基地乃用于“见习”,选择经过各种学历教育后有强烈就业愿望的青年进入这些企业,进行3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岗位见习。见习期间,青年失业人员与这些企业并不建立劳动关系,由政府给予见习者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见习期间的综合保险。可见,职业见习者与见习基地之间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纠纷自然也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上述案例中的小郭是职业见习人员,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了见习综合保险,当发生意外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作为接收小郭的职业见习基地的企业不愿赔偿其损失也情有可原。然而从另一角度来说,职业见习基地本身就是一项
公益
事业,也是每个企业公民应尽的社会职责。小郭是在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时发生意外,受到了人身伤害,虽然有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但是见习人员的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小,远远不足以补偿小郭的治疗费用等支出。既然公司选择了这样一项公益事业,也应该将爱心进行到底。当然,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乐于从事公益的爱心企业,
法院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其全额赔偿也并不公平。最后此事以双方调解而圆满结束,公司补偿小郭治疗费用等3万余元,小郭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这一个特殊案例引发我们一些反思,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故,会有工伤保险作为强有力的保障,即使企业未依法参保,企业也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但是还有一些游离于劳动法保护之外的人群,比如上述案例中的职业见习人员,还有进行实习、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等等,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有谁来保护他们呢?他们同样为企业创造利润和财富,企业对他们也应该更用心关怀,比如可以通过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来弥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空白等等,同时这些人群也更需要我们的企业负担起社会责任
。文/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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