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2月,张某在某木器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评定为伤残七级,在张某索赔中发现该木器厂早在一年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根本无用工资格,该厂负责人王某已构成非法用工,张某在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与王某协商,但王某拒绝赔付,张某无奈向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王某赔偿因非法用工造成的工伤损害168960元,本案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王某构成非法用工,对张某的仲裁请求给予全部支持。
律师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本案中王某经营的木器厂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依法应当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而对于在该处工作而发生工伤的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专门的、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计算方式的特殊规定,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非法用工构成七级伤残一次性赔偿标准为: 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综上,结合本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240元,因此张某在王某非法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王某应当给付其一次性工伤赔偿金168960元。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朱晓丽
(本文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