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邹强通讯员 张婧
本报讯 单位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销,但企业照常用工经营,结果员工在企业注销后发生工伤事故。日前,通过吴江法院调解,企业老板一次性赔偿受伤员工30万元。
去年2月,从江西来苏州打工的王小海,经老乡李老板聘请,进入李老板经营的吴江一家五金制品厂工作。去年3月,李老板由于经营不善,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五金制品厂。3月底,该厂经登记部门核准注销。但注销后,五金制品厂并未停止生产,仍开展一定的经营活动。5月18日,王小海在工作中受伤,被劳动部门鉴定为六级伤残。虽然工厂负责人李老板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其他赔偿费用,王小海无奈将李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金制品厂注销后,继续招用员工从事主营业务工作,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员工遭受工伤事故的,应当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协调,李老板同意一次性支付王小海工伤赔偿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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