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王欢报道:11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我省近日印发了《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的,在协议到期前,仍按原方式处理;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执行。
据悉,本省职工因工致残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适用该办法。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根据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按不高于《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项目和经办机构协议标准的辅助器具,其超出费用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标准内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