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我几个月前应聘到一家企业上班,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员工不允许穿拖鞋,但很多员工仍穿着拖鞋上班,公司也没有什么制裁措施。前几天我在工作中也穿着拖鞋,由于脚滑一下摔倒,造成伤害,我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我后来要求厂里给申报工伤时,公司说我违反了安全规定,不属于工伤。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吴先生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且没有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出现。吴先生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穿着拖鞋的行为虽说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所以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张先生:我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也就是合同到期的前一天,公司突然通知将不再续签合同。于是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和每年1个月工资(共计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并没有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硬性规定;正常情形下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以期满解除合同未提前1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有权得到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蒋晓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