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记者 傅学超
通讯员 熊艳华 陈晓东
“都怪自己不懂法,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要不赔偿还会再多些!”余某在调解书上签字的时候,还是觉得有些遗憾。
同样,为她办理这起工伤损害赔偿申诉案的熊检察官也感到很惋惜:“是啊,如果当初能够及时进行职业病认定的话,结局或许会好很多,而且也不用那么麻烦了。”
事情还要追溯到1996年,余某当时在新会区某集装箱配件厂从事喷漆工作。2006年初,她开始出现头痛、胸闷、皮肤瘀斑等症状。2006年11月,余某被新会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入院治疗,当时她的月平均工资有2000多元。2007年1月,余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厂工作,工种则由原来的喷漆调整为绿化工作,月平均工资只有900多元。2009年4月,余某经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009年6月,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余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仲裁、审判等法律程序,法院最终以余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前(即2009年4月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判决厂方每月向余某支付伤残津贴764.8元,直到余某死亡时止。
余某对此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她在2006年11月被新会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时,就已经患上职业病,因此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也应当以2006年11月前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新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对于余某的职业病确诊时间,法院不是以首次发病的时间作为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企业在余某的有生之年,每月都只需支付相同数额伤残津贴的判决,却违反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的规定,是错误的,依法可以提请抗诉。
看着余某苍白的脸孔,羸弱的身体,还有近乎家徒四壁的居所,办案的熊检察官意识到,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抗诉虽然也可以维护余某的合法权益,但可能需要付出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为了使余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熊检察官在征得余某同意后,多次约见企业负责人,动之以情、释之以法,最终促成厂方接受了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每年均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另外每月再支付100元营养费的和解方案。现在,余某每个月都可以从厂方收到1050元的伤残津贴和100元的营养费,生活已经得到了较大改善。
检察官说法
熊检察官表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都不太主动,甚至还会采取种种手段拖延送诊时间。所以,劳动者要注意及时自行申请职业病诊断,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像余某,如果能够在首次发病时就申请职业病认定,其伤残津贴就会多很多。
熊检察官还表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一年,因此,劳动者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一年时限的话,一般会不予受理,那样将更不利于自己权益的维护。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