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法制报--江西法制网 作者:王川 袁铭祺
雷某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1月9日上午,雷某在公司保安休息室内休息,领班吴某对其进行工作安排,但雷某对安排不满,继而与吴某发生冲突,争吵中吴某无法忍受雷某的污言秽语而顺手摔出手中的茶杯,导致雷某头部受伤,经诊断为头皮外伤。事后双方就吴某的侵权行为达成了补偿协议,而当地人保局依《工伤保险条例》认定雷某为工伤,物业公司应负有相应责任。
对此,物业公司认为,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当地人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物业公司指出本案第三人雷某工伤认定书证明了这起流血事件的发生属于个人侵权行为,是休息时间而并不是履职过程中的受伤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且之后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了赔偿协议,说明雷某受伤完全属于个人行为。
□说法
法院认为,人保局出示了警方的案件记录、医院诊断记录、工伤认定调查记录等相关证据,认为其对雷某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雷某是因不服工作安排才与领班发生冲突,并且是在工作中的休息时间内受到了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雷某得到了吴某的案外赔偿就不认定其为工伤是没有依据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第三方雷某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在逃避责任,助长了打人行为。
法院认为,人保局对于雷某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妥当,遂驳回了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