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某山友搜救队的队员,在一次参与搜救中不慎摔伤。由于既无保险又无合同,李先生只得自己住院治疗,并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伤情好转后,李先生曾向救援队申请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建议,志愿者条例中应该把“为志愿者缴纳保险”作为强制条款写入条例,而且应该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受伤应视同工伤。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在上述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志愿者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法官提醒
志愿者们在参与志愿服务前务必与有关组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志愿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如何救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万一发生人身或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形,该如何处理,均有据可循,诉诸法律途径时,法院也会以双方的合同关系为依据进行审判。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