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19日 作者:吴允波来源:大众日报
劳动部门认定不构成工伤,法院认为认定结论错误时,只能判令劳动部门重新认定。劳动部门再次认定不构成工伤时,就可能导致这一法律程序无限次重复,这也成为工伤认定案中最大的“漏洞”。临邑县段书功就掉到这一“漏洞”中,为认定工伤耗时4年历经13个法律程序,目前仍在诉讼之中。4月15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详细采访。 工伤认定案情反复 2008年12月14日下午1点30分,一场车祸让段书功受伤成为了植物人,其所在单位德州某面粉公司认为不构成工伤,段书功之妻张新萍代理丈夫向临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不属工伤。张新萍向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了原认定。 此后,张新萍向临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认定,县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张新萍上诉,德州中院二审撤销了临邑县法院的裁定,指令后者重新审理。临邑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仍驳回起诉。张新萍再次上诉,德州中院二审撤销了临邑县法院的判决书,责令临邑县劳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10年12月,临邑县劳保局再次认定段书功不属工伤。张新萍向临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劳保局的认定。 张新萍再次起诉并要求异地审理,德州中院指定由宁津县法院审理,此后案情来了个180度“大转弯”。 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临邑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面粉公司不服,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这时,适逢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新规定,2012年3月9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认定段书功属于工伤。面粉公司不服,向临邑县法院起诉。德州中院指定陵县法院审理,2013年1月14日,陵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 前不久,面粉公司不服再次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至此,这一案件历经了13个法律程序后,再次进入二审程序。 不同部门结论迥异 4月15日上午,记者在临邑县见到段书功时,刚50岁的他躺在家中床上,“哎哟哎哟”地喊着。长期卧床使其双腿萎缩得只有胳膊粗细,原来170多斤的壮硕身板现在还有100多斤。 车祸发生后,张新萍多次找面粉公司索赔,均被拒绝。面粉公司提供了公司多名员工的证人证言,证明当天公司放假了,段书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故不属工伤。而张新萍一家认为,虽然公司放假了,但作为公司惟一的电工,段书功既管生产用电也管生活用电,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和放假时间。段书功成了植物人无法证明其不是去上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是工伤。 临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认定不属于工伤,主要依据是面粉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在认定书中说:多人证明事发当天面粉公司放假,因此段书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临邑县政府在维持县劳动部门的复议决定中、临邑县法院驳回张新萍起诉的理由中,均持以上态度。 而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段书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因此应认定为工伤。陵县法院维持其工伤认定书,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4年的诉讼下来,张新萍一家感到筋疲力尽。在采访中,张新萍十分不解地问记者,“工伤就是工伤,不是就不是,怎么认定起来这么难?” 多重“漏洞”亟待修堵 为什么会出现段书功案诉讼“打乒乓球”的现象? 段书功的代理人、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文剑南律师分析说,工伤认定法律漏洞多是主因。首先是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当法院认为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决定错误时,只能判令其重新认定。如果劳动部门仍然认定不构成工伤,则可能导致这一法律程序再次重复。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缺乏刚性办法,很容易使得工伤认定案成为“马拉松”诉讼。 “本案中,死亡的赔偿比工伤少,这一法律缺陷导致用人单位有动力恶意拖延工伤认定诉讼。”文剑南举例说,如果段书功死亡,赔偿数额可能是二三十万元;而认定工伤后,赔偿数额可能是七八十万元甚至更高。为了少赔偿,用人单位完全可能以诉讼为手段长期拖延下去。他说,国内发生过很多类似案件,工伤认定诉讼拖延了四五年,劳动者去世了还没有结论,最后赔偿数额大为减少。 德州中院行政审判庭一位资深法官说,一些行政案件在当地审理,很容易受到各方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很难确保裁判公正。因此,当张新萍代理丈夫第二次起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德州中院决定指定异地法院受理。 文剑南律师也建议,可以尝试由异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工伤行政诉讼也由异地法院管辖,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干扰,保证工伤认定和诉讼的客观公正。如果只注重程序的完美,结果就可能像段书功案一样,完美的程序不但不能保护劳动者,反而成为企业拖延赔偿的有力武器。
责任编辑:王晓亮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