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见她条件不错,很快安排了面试,面试一通过就跟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4月上旬,王女士正式入职。公司提出帮她办理劳动保险,要她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带来。王女士心想,自己在原来的厂里有保险,万一暴露真实年龄丢了工作就糟了,于是婉拒了公司,并书面承诺:“从进公司第一天到离开都绝不会与公司有任何劳资纠纷,所有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2009年12月6日上午,工作间隙,王女士去了趟卫生间,不慎在卫生间滑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王女士在家休养了6个月,伤势基本痊愈,但左腿仍行走不便,后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左膝部损伤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残疾。王女士疗伤那段时间,公司依然给她发放了工资和福利。但是医疗费都是由王女士自己垫付的。她算了一下,光医疗费就花了近万元,此外还有护理费、营养费等,因为左腿行动不便,很可能没法再出去工作,潜在的损失更大。王女士认为,她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公司应当赔偿她的损失。因此,她将公司告到了浦口法院。
浦口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物业公司辩称,王女士应聘时谎报年龄,入职后又拒绝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书面承诺后果自负,基于此,公司完全有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承认自己曾拒绝办理工伤保险,原因是原单位已经给她办过相关保险,但她强调,所谓的“书面承诺”并不是她的意思,而是在单位要求下才出具的。
日前,浦口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女士应聘进入公司工作时虚报年龄的行为,并不影响双方雇佣关系的事实存在;王女士所作的书面承诺,因为涉及劳资关系和人损赔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由于误工费已经计算进入赔偿金,王女士应当将物业公司在她受伤后发放的工资予以返还。
专家点评
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 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即便是自愿签订,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很多用人单位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就行。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3条,该条明文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民法专家、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说,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保护地位。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浦文陈珊珊 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