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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明年年底前补缴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相关通知,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此次出台的这项政策,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里,将涉及我省十余万人。
补缴对象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3.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怎样申请
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按本次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向相应的人社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3名原同事证明亦可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如何缴费
此次政策涉及人员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缴费的方式也分得比较细,具体分为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中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情况一: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
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情况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情况三: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
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来已缴纳的费用与补缴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
其中,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特别提示:服刑期间不得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具体待遇
领取养老金 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后次月发放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从本次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新标准低于原发放标准
按原标准执行
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参保者死亡 余额退还
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保底数:最低水平612元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执行两个保底数: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计发的养老金不低于680元;全部人员计发养老金时低于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养老金水平,即一类工资区774元、二类工资区702元、三类工资区657元、四类工资区612元。
缴费数额
缴费数额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按照本次通知的规定,最短补缴5年、最长补缴15年,2011年办理参保的人员大体上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1.51万元至2.73万元,2012年参保人员补缴费用由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将会有所增加。具体缴费数额可参考下表:
缴费年限 补缴额(含利息)(元)
5 15126.58
6 16961.25
7 18614.51
8 20102.10
9 21473.87
10 22706.41
11 23783.56
12 24761.75
13 25683.85
14 26550.28
15 27342.57
(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