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记者王欢报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省社保中心将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工伤职工到省外就医需报批
据悉,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按照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记者了解到,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伤情稳定后,转入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省外就医的,由原治疗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填写《省本级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省社保中心批准。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凭发票报销
同时,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省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到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更换),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省本级工伤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表》,经省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凭发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省社保中心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5日内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省社保中心有权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追偿先行支付费用。
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社保中心审核后,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待遇,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长期待遇于每月25日前支付至享受人员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