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杭州11月22日电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犯陈 伟 军于22日下午在丽水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 伟 军为满足其淫欲,以年幼的初中女生为目标,利用初中女生年幼、单纯、心智发育不全等身心弱点,采用钱财引诱、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被告人吕某某诱带女同学等方式在其所驾驶的轿车内、歌厅、宾馆、地下车库等地,强奸丽水一中学在读初中女生累计14人(其中幼女9人)。
2009年9月2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伟军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伟军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2010年12月22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陈伟军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陈伟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以暴力或钱财利诱等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伟军以暴力手段猥亵妇女、猥亵幼女,其行为分别构 成 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陈伟军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无知,心智尚未成熟等弱点,强奸少女、幼女多人,其中奸淫幼女达9人16次,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少女、幼女的身心健康,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2日下午宣告上述裁定后,对陈伟军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