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新闻焦点】
【热案报道】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A380机翼细微裂纹事件或系劳资纠纷有关
 加拿大多伦多化解劳资纠纷签订临时集体合同协议
 部分垄断国企招工仍对内部倾斜
 民工因南召县政府承诺4年未兑现送最不诚信锦旗
 中国古代十大酷刑刑罚常识
 26岁女县常委:破格升迁样本
 吴静钰卫冕跆拳道女子49公斤级冠军
 临时工高空坠落致残由建筑企业承担工伤责任
 乒乓球女子团体卫冕奥运会冠军
 郑州40家事业单位招253人
新闻焦点速冻食品新国标12月21日施行 允许限量存金葡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速冻食品新国标12月21日施行 允许限量存金葡菌

速冻食品新国标12月21日施行 允许限量存金葡菌

2011年11月25日04:33新京报吴鹏
 

本报讯 (记者吴鹏)对速冻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的争论有了明确答案。昨日,卫生部发出通知,今年12月21日起,新国标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速冻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将由不得检出变为限量检出。

此前,三全、思念、湾仔码头等国内知名速冻食品品牌产品,纷纷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而有品牌公开表示,现行国标,金黄色葡萄球菌是不得检出的,但是当时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国标里,则可限量检出,如果按照新国标,则产品合格。

而卫生部昨日的通知,也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将于2011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部表示,新标准根据致病菌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规定,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据悉,新国标适用范围包括了饺子、馄饨、包子、粽子、汤圆等速冻预包装食品。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说,在2011年12月21日前,鼓励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2011年12月21日起,企业必须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 回应

三全食品:已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

在《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新标准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制数量由原来的“不得检出”改为限量检出。对此,三全食品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对新国标不便做出评论。

对于新国标的发布,有消费者担心,企业前期被曝光检测出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产品,在新国标发布后已经属于合格产品,那前期企业召回的产品是否会继续流向市场,未召回完的产品是不是就不再继续召回了?

三全上述负责人昨日表示,依照国家规定,企业已经对检测出的几个不合格批次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召回程序,召回的产品全部销毁。“已检测出不符合旧国标的产品就要全部召回,召回的产品更不会二次流向市场。”该负责人称。本报记者 李静

■ 追问

“金葡菌”检测标准是否降低?

检验方法已修订,新标准“更科学合理”

多品牌速冻食品被查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现行标准以来,很多地方的超市采取了下架措施,同时,食品标准也再次陷入“降低门”的质疑中。昨日,作为标准的制定者之一,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说,降低的结论是不对的。

刘秀梅说,过去,在微生物检验方法中没有定量的检测方法,也就不可能规定检出这个食品里含有多少致病菌。但是目前,随着引进一些微生物定量检测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已被修订,在这一背景下,就可以给金黄色葡萄球菌规定限量值。所以,新标准在采样范围、采样量和限量要求中,应该是更科学、更合理的。

新国标是否被企业“绑架”?

“标准制定借鉴国际相关规定,但也要考虑国情”

企业召回的不合格速冻食品,在12月21日后按新国标可能又合格了。有市民质疑,新国标是否是相关大企业提出?

对此,刘秀梅表示,标准修订的全过程是认真推敲的,指标并不是企业提出来,是专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和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的规定。

该标准从2006年立项到2008年完成了初步的版本。参与单位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等。“在这个过程中,有记载的研讨会至少有7次,参与标准研讨和提出意见的有300多人,我们的编制说明就有25页。”

不过刘秀梅坦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安全是第一,但还要考虑到我国国情和行业产业的发展。她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2011年新修订的程序手册上说,“(包括标准在内)的风险管理是一个与各利益相关方磋商后,权衡各种政策方案……并在必要时,选择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过程。”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公安部:交警不得收现金罚款 违者将坚决清除
下一篇:事业单位拟设统一工资制度 新进人员将公开招聘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