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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讯(记者张玲通讯员陈乾)深圳市广宇*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坪)(2011)第6507860**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书》),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
201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民告官”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不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代理人,而是深圳市一级局行政主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担任审判长的,则是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副院长曹泽洲。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一级局以上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在福田法院还是第一次。
12月20日出现在福田区人民法院
今天庭审的案件并不复杂。本案的第三人文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2010年11月25日主张其在原告公司内因公受伤。原告(即“深圳市广宇*科技有限公司”)遂向被告(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7月5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文某属工伤。而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认为文某酒醉后上班,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市政府维持被告认定属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当天,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包括文某的直属上司、同事以及公司的保安都在法庭上发表了证人证言。
双方辩论焦点集中在文某受伤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造成。
2010年12月24日,广宇*公司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称:文聚群系其公司的职工,任职生产管理职位。2010年11月25日凌晨1时40许,该员工在上夜班期间巡视车间、检查工作时意外从吊装口跌落至篮球场而受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陈述说:职工因公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是符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局坚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告广宇*公司认为,文某是醉酒后上班,且无证据显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行为发生。文某的受伤存在几个疑点。
首先,文某受伤后没有马上去医院,而是在第二天上午9时才去医院,这个可以从医院的门诊病历时间看出来;其次,11月24日晚,文某曾向主管请假2个小时出去聚会,到晚上12时多才回到工作岗位,有证人证言可证明当天文某回来时有酒气;文某曾向工厂保安声称肚子疼要回家休息,但没有说是在车间摔到脚回去休息。
此外,文某所说跌落的地方,有混凝土和砖头等装修垃圾,但文某除了足部受伤外,其他部位无擦伤和伤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因工厂搬迁,广宇*公司将车间二楼走廊尽头的墙壁打通后,并未安装临时围栏,导致文某在该地点摔落受伤。另虽有相关材料显示文聚群上班前曾饮酒,但并不能直接证实其受伤时处于醉酒状态。而且证人证言也证明,文某只是请假了2个小时,并不是请了一整天,他在晚上12时许回到工作岗位时双脚并未有任何受伤。
王敏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表示,“在法庭本案中,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受伤的原因是单位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所导致,单位没有尽到应尽得责任和义务,因此,职工理应得到赔偿。”
“另外,即使职工工作前喝了酒有过错,但这些过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排除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从工伤保险所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单位也应予以赔偿。从中暴露了单位管理不善的问题(员工酒后是否适合上岗等)不应成为单位不承担责任的借口。由于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其赔偿责任也随之转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我局认定工伤是符合工伤保险的原意和立法精神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单位必须提出证据证实员工不属于工伤,如果单位不能举证,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职工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单位并没有任何有效、有力的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所以我局支持职工工伤的请求。”王敏明确表态说。
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庭审之后将择日宣判。
原告代理律师,来自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的闫维军表示,作为原告其实也很尴尬,“从内心来说,我们也希望是工伤,这样文某治疗的几千元费用就可以从工伤基金中获得赔偿。这对企业来说,反而是没有什么包袱。”
他说,“为什么我们还要提起诉讼呢?”,闫律师的观点是,因为工伤认定是国家社保的一部分,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如果劳动者在非劳动时间非劳动地点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和其他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对工伤基金这样的国有资产来说也是损失。
福田法院力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这次公开庭审,其现实意义远远大于案件审理本身:福田法院是特区中心区法院,处于政治经济发展中心,行政案件收案量一直位居全市基层法院之首,甚至是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50%强,也是广东省行政案件收案量前三名的基层法院之一。今年就达到758宗,同比上升21%,不但数量多,而且涉案行政主体层级高,很多是市一级行政机关或其部门。
记者了解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在福田法院已经不是头一遭了。今年,福田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明显增多,但是市一级局以上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在福田法院还是第一次。
200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就明确提出了“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以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做出规定,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随后,随着依法治市、建立法治政府理念的不断深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比例逐年增加,但仍落后于案件增长的速度。作为特区中心区的福田区,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大多集中该辖区内,加之体制改革和经济转型带来的利益碰撞,每年有大量的行政纠纷涌进法院。
为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2010年10月福田区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福田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对应诉范围、权利义务、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8月,福田区更是成为全省七市(区)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政绩考核体系及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的试点城区之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深圳市福田法院负责人表示,在行政司法过程中,帮助行政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是法院责无旁贷的使命。所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重要手段。
2010年福田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行政首长应诉问题给区委区政府发了司法建议,并经区委投递到市委信息快报,得到市、区高度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可以直观地看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纰漏,了解和认识到本部门真实的执法水平和现状,便于日后有的放矢地纠正错误,从而促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而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更会给行政执法人员以无形压力,督促他们谨慎执法,依法行政。
此外,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平等地参与诉讼,让官员听到群众意见,也让群众告官可见官,真实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尊重。这样既有利于树立政府威信,也有利于矛盾化解。
而且,政府部门社会管理能力提升了,自然各类社会矛盾就会相应减少,如此良性循环更能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地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的同时,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这既是新时期法院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要求。让行政首长们先坐到法庭上来只是第一步,今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及时总结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提出有实际意义的司法建议。
此外,还将在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力度,以及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形成长效机制等方面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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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记者 颜昭雄 通讯员 陈乾 谢婷 文/图
是上班时间不慎从公司二楼摔下造成双腿骨折,还是醉酒咎由自取要骗取工伤认定?昨日下午,一起不服社保局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席上,坐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
原告方称,社保部门认定其员工为工伤,对公司没什么损失;提起行政诉讼,反而把公司摆在了一个“尴尬”位置,但他们要的是“公平”。作为被告的人保局局长王敏则谴责原告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称工伤认定事实充分,符合法规规定。据悉,这是人保局首次由局长出席行政诉讼。有行政律师表示,印象中市级行政部门“一把手”出庭应诉尚属第一次,这能促进行政执法人员谨慎执法,依法行政。
原告:工伤认定“有疑点”
昨日法庭上,原告一方深圳市广宇通公司,出庭人员为代理律师闫维军及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被告一方为市人保局,出庭人员为局长王敏和下属的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广宇通前员工工伤当事人文某的代理律师作为第三人代表出庭。
原告方称,2010年1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期间,文某发生双腿骨折事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社保部门随后认定,因公司正在进行装修,二楼吊砖口没有围栏,文某在值夜班巡逻时,不慎从二楼吊砖口摔下,属在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从而做出了工伤认定。但闫维军称,原告曾积极配合文某申报工伤,但今年他们发现,事故疑点太多。“没有人看到文某从二楼摔到一楼的,所有的证人都是文某通知了去现场。”他说。
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闫维军补充,“我们也希望第三人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费用毕竟从社保基金中出,但我们觉得事实不清,对企业不公平,对社会不公平。”
被告: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则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应承担举证责任,“你们只是提出疑问,但没有事实证据”。他说,社保局对该起工伤认定,事实部分做了核实,也履行了向企业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妥之处。
他介绍,该局12月底收到该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公司对事发经过,自己就做了“巡视不慎摔伤,情况属实,同意按工伤办理”的描述,社保局随后也对多名证人做了调查笔录,又调阅派出所报警记录和相关笔录。“所有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指明11月25日1时40分左右,第三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慎摔伤。”他说。他提醒审判员注意,12月底离事发已有近一个月时间,该公司自己肯定也早做了调查,才写下申请表上的经过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者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认定参照国家醉驾认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昨日,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庭里庭外观点
“一把手”出庭有助推进依法行政
上周三,同样在福田区法院,同样是社保局被告,因为人保局下属的社保局局长秦群力出庭应诉,引发媒体关注。昨日,市人保局局长王敏亲自出庭,更引来众多媒体听庭。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级行政部门一把手出庭,不但在人保局是第一次,全市应该也是个突破。
资深行政律师梅春来表示,在他代理的多起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少是市级行政部门,但没有一起行政一把手亲自出庭。“行政诉讼一把手出庭,当然是好事,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他分析,行政部门成被告,“一把手”听到的往往只是相关情况汇报,如果也能听到行政诉讼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论述,更有助于问题解决。“希望我的案子,一把手也能出庭。”他说。
直击
提问环节引人关注
昨日庭审中,审判长也针对各方论述进行提问,引起听庭人员关注。
广宇通公司员工出庭作证,称闻到回来的文某有酒味,审判长提问当时走路形态如何,该员工停了一会,说“走路就是……跟正常走路没什么区别。”原告方随即表示,依然不能排除文某外出受伤,证人是一线生产工人,只看到文某上半身。“你的意思是,文某断了腿,还能正常行走?”审判员问,原告方答,“不排除这种可能”。原告方强调,他们虽然已开始配合文某申报工伤,但最近才发现有问题,所以提起起诉。审判长询问具体时间,原告方称今年5月。“半年后才发现有问题。”审判长说。原告方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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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借行政首长应诉机制,让市一级局行政主管首次出庭应诉
【深圳商报讯】(记者 赵鸿飞 通讯员 陈乾)昨天下午,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民告官”工伤认定争议案件。深圳市一级局行政主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出庭应诉。据悉,市一级局以上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在福田法院还是第一次。
昨天庭审的案件并不复杂。第三人文某系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11月25日主张其在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内因公受伤。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遂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7月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文某属工伤。
而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却不服该工伤认定,认为文某酒醉后上班,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维持认定文某属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深圳市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一纸诉状,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福田法院。
对于该案件法院表示择期宣判。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次公开庭审,其现实意义远远大于案件审理本身:福田法院是特区中心区法院,处于政治经济发展中心,行政案件收案量一直位居全市基层法院之首,甚至是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50%也是广东省行政案件收案量前三名的基层法院之一。今年就达到758宗,同比上升21%,不但数量多,而且涉案行政主体层级高,很多是市一级行政机关或其部门。
2011年8月,福田区成为全省七市(区)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政绩考核体系及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的试点城区之一。今年,福田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明显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