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启从老家河北省张家口市来北京打工的时候已经57岁了,因为年纪大,好不容易才在北京某物业公司找到一份保洁员的工作,负责给某研究院打扫卫生。这一干就是三年多,2009年一天早上,老刘打扫完院子里的卫生之后,看到手里的扫帚磨损得头都秃了,就到附近的农副产品市场买了两把新扫帚。就在他骑车回单位时,因为躲避停在路边的轿车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受伤。交警查看现场后,认定停在路边的轿车车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和刘玉启没有责任。经诊断,老刘有三根肋骨骨折,由于医院没有床位,刘玉启接受治疗之后回到家里养伤。
刘玉启在北京的家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只赔偿了医药费,以老刘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老刘的家人又找到司机高某要求赔偿,可是双方到鉴定机构了解后才知道,四根肋骨骨折才能主张伤残赔偿金。老刘只好向高某提出赔偿自己几个月的误工费,高某和保险公司的态度一样:他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哪还有误工费?老刘眼看无望,又找到了自己的工作单位某物业公司,公司回复说他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单位没有责任赔偿;而且机动车都有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还是坚持原先的理由,不同意赔偿。
老刘发愁了,自己是为了工作需要外出买扫帚发生的事故,难道就因为自己超过60岁,就得不到赔偿吗?在女婿的帮助下,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了解案情后,值班律师王丹也有点犯难,老刘受到的事故伤害该由谁来赔偿呢?他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是什么性质?他已经在单位工作多年,现在超过退休年龄受伤,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能够认定工伤,那他肯定能构成伤残级别,可以得到伤残补助金;但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很可能就够不上伤残了。经过多次研究和思考后,律师决定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不了,再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律师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由于刘玉启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得不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后,律师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时又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北京市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来,从来没有受理过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而受伤的案件,,更别说作出工伤认定了。好在这时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了,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劳动部门对刘玉启的伤害作出了工伤认定。
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援助律师同时为老刘提起了机动车事故责任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玉启4个月的误工费和其他损失共计一万元。接下来,在劳动部门的安排下,老刘正在做劳动能力鉴定,后续的赔偿也会顺利拿到。
律师提醒
超退休年龄务工
当同享工伤待遇
刘玉启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说:"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见,即使超过退休年龄,如果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工作中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