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满释放人员原有工伤待遇不能剥夺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其中提到的三种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是否被判刑、是否被收监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被判刑、被收监而剥夺。
二、 离退休再聘人员受伤按工伤待遇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国家多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
三、个体工商户应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体工商户也得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