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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承担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承担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计算依据分别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B.根据《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3)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A.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B.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C.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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