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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索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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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索赔办法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索赔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
    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
    还有部分人主张: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职工在工作当中,受到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在“应当受理”范围之内,对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时效,那么工伤职工还是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侵权第三人以及有过错的用人单位。
    员工一旦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首先必须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会得到劳动部门签发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凭此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员工所受的事故伤害系工伤的证据)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并同时提出司法鉴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根据证据确认员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如果情况符合工伤条件的,法院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等级比照工伤处理,即按照司法鉴定书确定的等级计算出员工应当获赔的金额。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员工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后仍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但是这种救济途径不能挽回员工的全部损失。由于伤情分级的差异,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计算出的赔偿数额,远高于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计算出的数额。也就是说,同样的伤情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得出更高的等级,由此计算出的赔偿数额自然就高。所以员工仍应当谨慎对待工伤认定的时效,及时提出工伤认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员工确因自身原因不能提出的,可以通过直系亲属或委托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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