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一式四份,个人信息表一份;
2、受伤经过(受伤人签字);
3、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或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两位工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注明受伤时间、受伤部位等(原件及复印件);如属职业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查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实行一次性趸缴保费方式的建筑施工单位,提交总包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伤、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分包合同的复印件。
9、单位申报的,由受伤职工给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受伤害人直系亲属提出工伤人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律师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及受伤害职工的授权委托书;
2、受伤人提出申请,由亲属提交申请材料的,提交委托书及亲属身份证明;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故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驾照;
6、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的,提交派遣协议,并有用工单位出具受伤经过。
注:
A.单位申报工伤时,将诊断结论写在受伤经过简述内,并输入U盘拷盘
B.填写表格、书写证明及其它材料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填写,复印材料须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