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公布后十大案例:劳动仲裁免费受理以来,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今年上半年,仅烟台芝罘区就有860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比增长54%。昨天,劳动仲裁部门公布上半年十大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公布后十大案例案例一】
丁某2010年12月30日在早晨开车上班途中因强行并线导致与侧面大货车相撞而受重伤。丁某伤愈出院后,因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责,所花医疗费无处报销,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工伤认定部门今年1月1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点评】
律师表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规定做出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1月1日前做出认定的按照老条例,没有做出认定的按照新条例。按照新条例,在事故中承担全责的,不再属于工伤,故丁某确实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员工请病假单位无权不批准
【公布后十大案例案例二】
市区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刘某不慎摔伤腰部,经医生诊断,建议休假一周,并为其开具了病假条,刘某持此病假条向公司请假一周,但公司经理以“人手紧张,抽不开人”为由没有签字批准。刘某未理会,就回家休病假了。四天后,刘某接到公司电话,让他到财务处结算当月工资,他被解雇了,理由是请假未经领导批准,按旷工处理。刘某不服,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撤销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最终认定该公司做法违法,裁决予以撤销对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点评】
律师表示,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休病假属于法定的权利,只要员工持有有效的病假证明,就有权利休病假。因此,即便员工请病假的方式方法与公司的制度要求是相冲突的,但是只要员工能够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公司是必须要批准的,公司无权在员工病假问题上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单位不及时办理档案转移需赔偿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公布后十大案例案例三】
郑某系市区某建筑设计公司员工,今年2月,他递交辞职,跳槽到另外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公司知悉该情况后,迟迟不为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及失业手续,导致郑某的保险一直转不到新单位,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郑某将原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单位为郑某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因未办理档案转移及失业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五千余元。
【点评】
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如果恶意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应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公布后十大案例案例四】
2009年3月17日早晨,宫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入院行开颅手术,术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后宫某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11年2月,宫某伤愈出院后起诉肇事司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16万余元。2011年4月,宫某拿到赔偿款后,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单位拒绝支付,称宫某从肇事司机处已经全额获赔,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宫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宫某撤诉。
【点评】
律师表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矛盾,不能仅仅以劳动者已获得肇事方赔付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布后十大案例其余六大案例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追索两倍工资需注意时效;区分劳动关系与承包、代理关系不能仅看表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片面的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代理协议”,而要看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规章制度不健全是企业败诉的最主要原因;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需分段计算;追索加班费需劳动者个人举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的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