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
邵阳工伤律师 |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 ![]() |
![]() |
![]() |
![]() |
![]() |
本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诉讼 | 工伤认定 | 伤残鉴定 | 工伤待遇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医疗赔偿 | 典型案例 | 医疗鉴定 | 法律法规 |
|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