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诉讼
|
工伤认定
|
伤残鉴定
|
工伤待遇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医疗赔偿
|
典型案例
|
医疗鉴定
|
法律法规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
工伤申请表的使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伤申请表的使用
申请工伤证据材料之工伤申请表的使用
闫春江在河北省承德市的一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当时是工地项目经理招的工,也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好了日工资150元,每10天开一次工资。工作后,闫春江才得知承包工地的是龙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天下午,闫春江正在脚手架上干活,远处的塔吊吊运的钢筋刮到了柱筋上,碰撞的力量使钢筋脱离了原来向南的方向,转了一个弧度后直直向闫春江撞上去。闫春江正忙着干活,根本没发现危险,突然觉得身上一阵剧痛,接着眼前一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原来,他被钢筋从脚手架上撞倒在水泥地上,当时就昏过去了。
事故发生后,闫春江被工友送到了承德市中心医院抢救。当时住院治疗的费用都是公司支付的,虽然抢救得很及时,但由于头部受伤严重,闫春江还是留下了残疾,而且脑子也不如以前好用了。出院后,闫春江向龙胜建筑公司提出赔偿。但公司经理说他没签合同,不是公司正式编制的人员。闫春江受伤后说话不利索,听他这么说,更急得话也说不完整了。
几次三番找公司没谈出结果,闫春江很沮丧,工友就让他到劳动局去问问。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过了几天闫春江拿着填好的《
工伤申请表
》和其他材料来申报工伤,满以为这就没问题了,可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还需要补充材料,尤其是劳动关系的证明。闫春江这次就不太明白该怎么办了,正巧他听说城里有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赶紧来找律师求助。当天值班的苏楠律师仔细查看了他带来的一大堆材料,从其中找到有用的两个证据,一个是龙胜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一个是三位工友写的事故证明。但是营业执照复印得很不清楚,一些关键信息比如企业名称和有效期间都很模糊。而工友写的证明则是一份证词上签了三个名字,属于联名证据,而且是用蓝色圆珠笔写的,不符合规定。而且这份证词也没有附带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考虑到现有的证据材料都不符合规定,不能发挥作用,苏律师给闫春江办完援助手续后,专门又去工商行政部门调取了企业信息,并到工地找到那三个工友,让他们用黑色水笔重新写了书面声明,并附上了身份证复印件。此外,律师还找到了闫春江的工地出入证等其他相关证据。拿到这些材料后,律师很快帮闫春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龙胜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律师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劳动关系很快得到确认。之后,闫春江顺利地拿到了
工伤证
,目前正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律师提醒:想要胜诉须有证据材料合格方能认可。农民工朋友与单位发生纠纷后,最重要的就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越充分,才越有可能胜诉。但收集证据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复印材料必须保证字迹清晰;能取到原件的尽量拿到原件(原件就是盖有单位红章或者负责人亲笔签名的证据);让工友写书面证言的,一定要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来写,写完后还要复印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都需要复印)。否则,不符合规定的证据材料是不可能被认可的。农民工朋友在收集证据之前,最好能先问问律师或者有经验的其他工友,以防取到的证据不合格。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
上一篇:
工伤申请表在法院判决中的体现
下一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四条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
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