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体现在:
1、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穦职责的有关部门 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 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事故 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