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待遇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工伤保险企业破产。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伤保险企业破产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而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破产清偿或者兼并、关闭等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后在破产清算时,再依法清偿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因此,你们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工伤保险企业破产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并且该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工伤职工的生存,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时侧重保障工伤职工的求偿权。按照一般情况,企业破产后会产生主体终止的法律效果,一旦企业完成破产,将不具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后利用所剩财产予以偿还债务,对于债权可以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有限的赔偿。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工伤职工的权利,同样具有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享受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单位支付。所以,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工伤保险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