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交工伤保险工伤应由生产经营地劳动部门认定,李某2009年来到北京市顺义区某单位承包的工地上工作,2010年3月李某在抹灰时从高空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单位未交工伤保险,顺义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李某于发生了左侧股骨骨折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单位未交工伤保险,单位认为其是在河北的工商部门注册,也是在河北缴纳工伤保险,李某应当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后河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出具证明:“该单位没有在我所参加企业工伤保险。”该单位施工队长薛某证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经过审理,顺义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单位未交工伤保险,李某的工伤认定应属生产经营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辖,虽然该单位的住所地是在河北,但河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证明:“该单位没有在我所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单位未交工伤保险,该单位施工队长薛某证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交工伤保险,据此,本案中李某的工伤认定属顺义区区劳保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