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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补助相关问题

                         工伤待遇补助相关问题

 

工伤待遇补助相关问题一、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自用工之日起,应立即给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或雇工本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事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当职工或雇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由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的,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社保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人及单位(若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在15天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经治疗伤情也相对稳定后,若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天)-----申请人不服鉴定结论的,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申请,此次为最终结论----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待遇补助相关问题二、工伤保险的待遇

    给予以下待遇:工伤医疗费(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12个月内的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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