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痊愈的。
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 出现以上情况,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一年内做出。未定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津贴(原工资待遇不变),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受伤职工做鉴定。停止劳动者的一切待遇,是催促劳动者尽早做鉴定的有力手段。
(三)拒绝治疗的;
受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很少见。
某食品厂一名女工,工作中不慎手指被机器绞伤。经过治疗,断骨接续上了。出院时右手中指和食指粘连在一起,需要皮肤长好后二次手术将两指分开。医院告知,两指分开后不会留下残疾。于是,该女工脱离单位,举着粘连的手指到处上访,以博得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的同情。并要求单位一次性赔偿自己10万元,回家养病。
由于该女工拒绝做第二次手术治疗,单位停发了她的工资和一切待遇。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服刑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政府开支,所以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犯罪嫌疑被羁押,法院没有做出判决前,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有罪,处以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或者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不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