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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申领表在审核业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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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领表在审核业务中的应用

              工伤待遇申领表在审核业务中的应用

 

一、伤亡事故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将《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沙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对逾期不报的,工伤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承担。
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沙区劳社局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院就诊,同时持《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卡》到就诊医院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情况危急时,工伤职工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然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协议医疗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在入院5日内填写《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向待遇审核部门报告,由待遇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2、参保单位职工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受到事故伤害,无法转到本区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到当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同时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向待遇审核部门填报《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由待遇审核部门审核备案。
3、工伤职工需转往市外和市级转诊医院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将《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三)一式两份,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使用目录中药品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单项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和单项检查在1000元以上的、特殊项目(心脏彩超、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介入放射检查治疗、电子内窥镜检查、高压氧舱治疗)以及超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等项目,由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使用。抢救危重病人可经科室主任签批后先行使用,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四、辅助器具的配置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表五)一式两份,并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工伤待遇审核部门审核。工伤职工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表》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用人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六)一式两份,报待遇审核科,审核通过后才能治疗。
六、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一次性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用人单位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向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填报《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七)一式叁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待遇审核部门签收的《工伤事故报告表》复印件;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门诊检查、治疗发票及检查结果报告单;药品发票及复式处方笺;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入院记录;住院长期、临时医嘱。
 6、经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7、待遇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报销,由用人单位填写《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叁份,并提供除上述第2项以外的所有资料。
待遇审核部门在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在每月的15-25日凭《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和收据在财务科领取。
(二)、定期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用人单位应填报《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申领表》(表八)一式叁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亡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
4、供养亲属与工亡人员关系证明;
5、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相关证明;
6、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价及复印件。
定期待遇的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经办机构按月将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划入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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