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待遇 |
备注 | |||||||
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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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期间 |
停工留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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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 |
用人 单位 |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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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
伙食补助 |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
70% |
用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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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费用 |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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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交通、食宿费用 | |||||
医疗 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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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 ||||
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
大部分护理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
部分护理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
一至 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4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 |||
二级 |
本人工资 |
22个月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20个月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基金 | ||||||
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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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待遇,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 |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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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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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
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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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五至 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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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14个月 |
基金 |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 单位 |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
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用人 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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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 | ||||
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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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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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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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七至 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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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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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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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 |
基金 | ||||||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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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 |
基金 |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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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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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 | ||||
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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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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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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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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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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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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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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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 ||||||
因工 死亡 |
丧葬费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8~~60个月 |
基金 |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职工生前工资 |
每月40% |
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 ||||
其他亲属 |
职工生前工资 |
每月30% |
基金 |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
每月10% |
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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