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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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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吴某2005年9月1进入广东省A不锈钢厂(以下简称A厂)从事计件工作,11月9日发生工伤,3月20劳动局对吴某的工伤作出工伤认定书,5月12日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不服向上一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申请鉴定,7月4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5月25日去A厂上班要求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A厂以没有合适的工作为由,没有给吴某安排工作.下午吴某向A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A厂领导同意辞工,并签字.之后吴某没有在去A厂上班.请问吴某的停工留薪期时间是不是应该到6月25日,我个人觉得按照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合同应该到6月25日才终止.
由于吴某进A厂才两个月零九天,九月份的工资是1300元,十月份的工资是1590元.十一月份八天班的工资是580元.(发工资是用存折发放)
争议:1吴某停工留薪期应该到什么时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争议:2吴某停工留薪期的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争议:3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8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2个月之和共记十八个月,又按照什么月工资为基数计发?
(争议2,3是不是按照九月份和十月份的平均工资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问题解答1、吴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在5月25日终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对员工的约束,在于防止员工突然提出离职,工作失去衔接,给企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是对用工单位的约束,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30天内用工单位如果没有答复的视为申请被批准,员工可以离职。所以,当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后,企业认为并无工作失去衔接的问题时,可以在30日之内的任何一天终止劳动合同。这当然也包括提出申请的当天,就本案来说也就是5月25日。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问题解答2、吴某停工留薪期应该计算到工伤评定的前一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从工伤发生至工伤评定前,吴某应当享受“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待遇;工伤评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从此日起吴某应当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停工留薪待遇即时停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问题解答3、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问题解答4、一次性医疗补助12个月按所在地职工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计算。根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各地平均工资标准不同,请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问题解答5、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也是8个月的本人工资。以上涉及的本人工资的均按九月份、十月份和十一月的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本人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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