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否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问:我的朋友赵某是南充人,就职于当地某公司。赵某于2010年12月30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公司于今年1月6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1月20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请问,赵某应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核定工亡的相关待遇还是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其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有变化吗? 答: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你的朋友赵某在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在2010年,但在当年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所以他的工亡待遇就应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至于工亡职工的补助金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从以上法规规定中可看出,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订为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我单位一销售人员在到外地工作中遭遇泥石流下落不明,请问,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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