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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范围案例解析

                      工伤赔偿范围案例解析

 
    原告连云港太平乳品有限公司。被告马婷。被告马婷系原告连云港太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职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马婷在上班期间因操作不慎被碱水烫伤下肢,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经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双下肢烫伤Π°20%。因原告连云港太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东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马婷于2006年3月13日向东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东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3月15日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婷所受事故伤害为因工受伤。2007年6月1日,连云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马婷的病伤残情作出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双方因就伤残赔偿问题未有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婷于2007年7月25日向东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裁决:1、解除申诉人马婷与被诉人连云港太平乳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裁决由被诉人连云港太平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诉人马婷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787元/月=629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岁×787元/月×0.4个月=14166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787元/月=7870元(4)工伤鉴定费280元;合计为28612元;。法院认为,职工因工受伤,应得到及时治疗并享受工伤待遇。被告马婷所受伤害系在为原告工作过程中受伤,且经东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又经连云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伤残九级标准,被告马婷要求按照工伤保险享受各项赔偿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受害职工可在一年内申请。被告马婷2005年4月27日在工伤中受伤后,于2006年3月13日向东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东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3月15日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07年6月1日连云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对马婷的病情伤残作出鉴定。被告的工伤并没有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被告于2007年7月25日向东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被告的申诉也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被告称12个月停工留薪金7200元漏算,被告在仲裁时没有主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应先进行仲裁,未经过仲裁,法院不予审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申诉人马婷与被诉人连云港太平乳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连云港太平乳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马婷工伤待遇:工伤保险赔偿范围(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787元/月=629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岁×787元/月×0.4个月=14166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个月×787元/月=7870元(4)工伤鉴定费280元,合计28612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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