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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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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情况
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对于普法宣传还不到位的地区或群体来说,要对法律法规掌握如此之细,实在勉为其难,以至于现实中有很多受伤职工由于超过了1年的工伤申请时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则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是《
民法通则
》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这种符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职工因为受伤高位截瘫等因素卧床不起,或住院不能及时主张自己权利的,或者因为单位承诺给自己工伤待遇,但最后时效已过翻脸不认账的,从而错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不在少数。
工伤认定超过一年,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涉及面比较广,涉及人群也比较多。笔者认为,无论从工伤保险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工伤赔偿本身就从属于大的民法范畴的角度理解,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均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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