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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判决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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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判决上诉状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判决上诉状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   王某,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工人。
被上诉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上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之兄王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3、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不服工伤认定上诉状)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某之兄下班后并没有载乘董正回阳,被告及用人单位均未向董正祥进行调查,全部是道听途说:用人单位出具给被告的“关于朱某之兄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说明”中称“朱某之兄将同事送回家”系道听途说,没有董正祥的任何证言予以证实;其次,用人单位称朱某之兄提前下班也不属实,仅从该说明所称,先后有王某之兄、董正祥、苏六八三人离开单位回家,难道三人全部是提前下班(龙华公司工作时间是三班倒:早班是晚上11点半至早晨7点半,中班是7点半至下午3点半,晚班是点半至晚上11点半)?三人全部没有请假?这合乎情理吗?同时,被告于2008年6月3日所作的询问笔录来看,用人单位称朱某之兄安排有宿舍,同住的有董正祥、姚左宏、姚左发、苏六八。可是,根据前述用人单位出具的“说明”来看,就有三人回家了,这又如何解释?(不服工伤认定上诉状)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何为“职工上下班途中”,劳动部在《关于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中早已作出明确解释:“职工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居住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对于何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结合“王某之兄2007年3月被龙华矿业招用,2007年6月4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时间只有3个月”之事实看,不论是王某之兄的居住住所、或者是经常居住地,都只能是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向阳村三组21号而不是其他。一审判决引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界定上、下班途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的“居住地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并狭义地认定“宿舍”就是“住地”,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仅仅是供职工临时休息所用,并非是职工的常住地,这从2007年6月4日朱某之兄的同一个宿舍中有三人同时回家就可以得到验证。(不服工伤认定上诉状)
3、一审判决有违立法精神与宗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演变是向着人性化及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方向发展,就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的演变而言,我们可以作一个比较:第一、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第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从这两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三点变化:第一、,1996年的《办法》规定的是“……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004年的《条例》则没有了“规定时间”的限制。职工回家的时间是否应该是严格固定的,根据2004年《条例》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不是。这也是《条例》中取消了“规定时间”的用意所在。众所周知,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回家的时间肯定会不同。两者相比,后者对上下班时间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第二,1996年的《办法》规定的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2004年的《条例》则没有了“必经途中”的规定。职工回家的路线是否应该是严格固定的。根据2004年《条例》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不是。这也是《条例》中取消了“必经途中”的用意所在。众所周知,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回家的途径,也肯定会不同。两者相比,后者对上下班途中尺度的把握上更宽泛了。第三,1996年的规定的是“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2004年《条例》则没有了“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否为认定为工伤的依据,根据2004年《条例》的规定,显然不是,即使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亦应当认定为工伤,后者的规定与前者的规定显然有着天壤之别。前后两部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方面规定的三点变化,充分反映了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人性化的表现。(不服工伤认定上诉状)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
    年月日(不服工伤认定上诉状)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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