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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退休养老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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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退休养老金的发放
老工伤退休养老金的发放
我系被区属国有企业涪陵钢铁厂老工伤职工。1971年9月26日在原涪陵地区钢铁厂(现为重庆市涪陵区钢铁厂,简称涪钢厂,重庆市涪陵区属国营企业,现关停设立留守处)因工受伤,1974年8月医疗终结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当时工伤处理为“每月发放原工资60%即25.2元,至死亡时止(药费凭据报销)”。以后生活费发放间隔几年有少量增长,但从2004年起仅调至每月100元,至今无增加。申请人多次要求按国家企业职工保险规定标准发放,但被申请人不予以理睬。至2008年8月申请人要求办理退休,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工伤退休,但被申请人涪钢厂拒不办理,致使申请人多年来一直生活在贫困线下,多次上访也无果。(老工伤退休)在上访过程中,区政府接访人员答复让我通过诉讼解决。 我于2009年2月通过仲裁,仲裁委员会害怕得罪区政府,不敢受理,我只好于5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7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 一、被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钢铁厂从该厂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为原告补缴至2008年8月止的养老保险费。限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到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缴清。(应当由原告缴纳的部份,由原告自行到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交纳)。二、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钢铁厂在为原告补缴清养老保险费后30日内为原告办理退休。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法院下了生效证明书)。但是,申请人多次到涪钢厂及主管部门区经委、区劳动保险局,均是答复“钱要国资办拿出来”,“等到起,等区领导表态了来”。现在申请人无生活来源,医疗费无着落。
区法院下达你的相关判决书后,涪陵区国企改革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第四组立即责成涪钢留守处到区社保局衔接,测算出你的养老保险费后向区国企改革办申报费用执行法院判决。但区社保局根据渝劳发【2000】261号规定,凡超过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办理,区社保局不再受理。而你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就无法执行法院的判决。(老工伤退休)现区法院、区社保局、区国企改革办等部门正在研究妥善处理该事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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