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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个案谈工伤医疗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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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谈工伤医疗期问题

                              个案谈工伤医疗期问题

  周某系某五金二厂所谓的“临时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被诉人原系镇办企业,后改制为股份制,从事季节性生产。周某在上班时右手大拇指不慎被冲床冲断,当时在镇办医院就医,住院期为9天。事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周某曾到某五金二厂处就有关工伤待遇进行协商,据某五金二厂所言,当时就提出要求上班,因种种原因某五金二厂没有安排。某五金二厂安排申诉人上班。另外,某五金二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前,某五金二厂先后共支付过其工伤待遇合计9200元,现某五金二厂要求被诉人支付剩余的有关工伤费用。该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点,即计发工伤津贴时如何确定工伤医疗期的长短。我们都知道,所谓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同时还规定,“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工伤的医疗期)在本案中,因为受伤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没有在指定的治疗工伤医院就医,所以关于工伤医疗期的确认就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仲裁庭成员认为,就事实而言,申诉人右手大拇指被冲断,属于外伤,既然申诉人提出要求上班,最低程度亦表明申诉人已治疗终结,基本康复。鉴于申诉人当时并非在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就医,所以无法请工伤治疗医院提出确切的工伤医疗期。仲裁委员会在多方努力之下,综合考虑了上述三种观点,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人同意除原已支付的有关费用外,再支付申诉人剩余工伤待遇合计4000元,并安排申诉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工伤的医疗期)随着非参保企业工伤争议案件的增多,如何正确地确定工伤职工的医疗期,合理地计发工伤津贴也日益成为工伤职工较为关注的话题,用人单位用工的不规范以及工伤鉴定不及时等不少在现实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也给处理此类争议带来更高的难度。笔者认为,要正确确认工伤医疗期,合理计发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应结合以下几点综合考虑:首先,应尽量由工伤医疗机构来提出意见。如受伤当初因多种原因没有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可以由定点医疗机构结合伤者就诊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工伤的医疗期)其次,区分工伤职工不同的受伤情况,结合实际确认医疗期。其一、受伤职工确实已完全康复,甚至在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前就可以工作了,且有要求上班的意思表示,在确认医疗期的时候可以加以考虑;其二、按照规定,在等级鉴定结束后,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系五至十级的,应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如属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及时安排的,在最后确认时应有所区别。第三、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方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非随时都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所以从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等级鉴定到鉴定结果出来尚有一段时间,甚至是好几个月,在计算工伤津贴时也要考虑到这个因素。(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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