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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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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规定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平安计划”提出,用3年时间将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内。其中,2006年力争使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半数以上的小煤矿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算: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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