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操小将王燕在2008年争夺奥运会“入场券”的比赛中受重伤一事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这将运动员是否应该纳入工伤统筹问题列入我们面前。2004年开始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它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作为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直到2006年底,有关部门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将优秀运动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妥善解决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
工伤保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各级运动队等体育组织承担缴费的义务和责任,运动员不缴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的费率通常比较低,“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这笔费用对享受全额拨款的体育部门也构成不了很大负担。“说到底,对运动员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不够。”业内人士认为,工伤保险推行难的原因还有很多,如工伤保险的制度价值没有得到普遍认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繁琐等工伤统筹等。
建立完善的伤残保障体系,是中国体育管理方面亟待解决的课题。
完善伤残保障体系首先要让运动员也享受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但社会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保病不保伤,所以仅有这个还不够,我要说的第二点就是对运动员予以一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比如由国家出资或由社会捐助筹措资金,甚至可以从体育彩票盈利中分拨部分款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会,专门为运动员出现重大伤残事故时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第三,我在这里还要鼓励运动员自己或者训练单位为运动员购买商业保险,这也将给运动员支付医疗费用,甚至维系今后的生活带来帮助。总而言之,运动员的伤残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由多层次、多支柱构成的医疗工伤统筹保障体系。
现在应该明确这样一个认识,不仅运动员无法仅凭个人财力就能面对重大伤病带来的后果,对于大部分普通民众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运动员因为其特殊身份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所以还是要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今年9月12日在长沙强调的那样:要努力构建国家、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运动员保障体系,而不是将保障责任完全推给其中的任何一方。既不能让运动员独自承担医治伤残的费用,也不能完全由国家和政府为工伤统筹医药费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