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名亲戚从事空调的安装维修工作,承包了某家电大卖场的空调安装维修工作,即负责该商场售出的空调安装和维修。在前段时间的一次空调安装中,不慎从3楼摔下,导致多处骨折,现在医院手术医治,医生说至少要在家休养一年,而该商场只同意赔偿2000元。求助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起起诉,要求相应的工伤赔偿?
还有我接手的帮别人做房子,承包给一个施工队施工,但是有天施工人员有事,我临时请的一个人A施工时(因为是临时请的,没合同,保险),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造成粉碎性骨折。他施工的时候我本人不在场,(长期不在)现在我已经出钱给他治好。现在他要求我赔偿他各种费用万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的话,我应该承担多少比率?治疗费用和赔偿的费用我,主家,施工队各占多少?还有,现在伤者已经起诉,但是他整天跟着我,造成我生活上的不方便,我是否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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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你亲戚是否具备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的资质,而这也是他“在前段时间的一次空调安装中,不慎从3楼摔下,导致多处骨折”,能否要求某家电大卖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
安装空调既是高处作业(尤其是高层建筑),又属于安全生产活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应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否则不得施工。你亲戚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应属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若你亲戚并不具备空调安装资质,则某家电大卖场使用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你亲戚与某家电大卖场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他的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3、你如果不能证明他受伤是因为自己重大过失的话,你该负全责。当然,他要求的某些款项不合理的话,你有权拒绝。我有点疑问,你已经承包给别人了,为何还得你请人??这与承担比率有关。只要他没对你构成伤害或伤害的可能,当然,你可以报警,但估计也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