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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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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问题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问题

  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方骑2轮摩托,对方是出租车,我方重伤,对方无伤,事故责任书是我方次责,对方主要责任,请问,我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可以同时享有吗,现在已住院两个月了,过几天就要出院了,其它伤好的差不多了,就是一侧面瘫,已手术,术后效果不明显,就是医院也没好办法了。 出院之后是不是就该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了,因为是下班途中申报了工伤,我想请问这两个的处理顺序怎样的?先处理那个?
交通事故,应该怎么赔付呢?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是不是也要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的负责比例分摊的,就是我方也有次要责任要分担的。工伤方面又该怎么弄得?有个职工医疗保险的卡,现在没有使用。在这个事故里能用吗?一侧面瘫好像已经构成伤残了,该怎么鉴定?去哪儿鉴定?

最佳答案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可能不一样,例如北京就实行补差的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12号.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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