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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法案例应用

                        工伤事故赔偿法案例应用

  
    原告沈家放。被告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市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3月12日对原告作出了20091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告提交申请材料已超过申请时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2008年1月8日,原告驾驶皖C-09369号燃油助力车行驶至S207省道5KM+462M处时,与一辆小型拖拉机追尾,原告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2008年2月2日,原告出院。2008年2月26日,原告再次入院进行二次手术,并于2008年3月13日出院。2009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住院病历材料各一份。被告依法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受理时效,被告于当日做出20091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给原告。法院认为,被告市劳动保障局作为负责承办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其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即在2009年1月8日之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被告依法作出的20091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1年的受理时效包括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故这1年时间应为除斥期间。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被告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否则就是滥用职权。故原告称被告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20091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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