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工伤赔偿具体能赔偿多少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伤赔偿具体能赔偿多少

                      工伤赔偿具体能赔偿多少


    事实经过:原告王某某。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是事业单位。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是企业单位。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告受伤时为同一人担任。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以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的名义收购粮食,并在代农储粮证上加盖了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的公章。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将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的一个仓库并入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管理使用,编为21号仓库。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原告王某某被安排到21号库工作时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复鉴为九级伤残。原告因工伤待遇四次诉至本院,前三次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2008年3月19日至2009年8月27日又在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诊断意见为:①磷化氢中毒后两年,②植物神经功能紊乱,③慢性咽炎。原告的治疗费用由嵩县社会保险中心直接支付给嵩县人民医院。此外,原告在村卫生所用去医疗费4921.70元。同时要求被告给付交通住宿费6808.10元、停工留薪待遇30010.5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为:护理费23476.40元(378×22669÷365)、伙食补助费2646元(378×10×70%),共计26122.40元。庭审后,被告嵩县粮食局德亭粮食管理所提出原告方借款10430元,并要求扣除。另查明:原告的医疗费单据有瑕疵,交通住宿费是用于上访所需。
    原告诉称: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我被安排到被告某某食储备库的21号库工作时不幸中毒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原告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前的有关工伤待遇法院已作出判决。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后至今的有关工伤待遇被告未支付。现请求被告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等共计53396.6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储备库辩称: 原告的工伤待遇已经支付完毕,我库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且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辩称:原告的伤已经治愈,且其工伤待遇已给付。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王某某是在从事收购粮食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嵩县粮食局德亭粮食管理所承担,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医疗、交通住宿费证据不足,提供的停工留薪待遇依法无据,因此,医疗费、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待遇不予支持。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提出原告方借款10430元,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粮食管理所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学义26122.40元,被告某某粮食储备库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最新工伤赔偿案例答疑
下一篇:请教您工伤工资如何算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