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律师告诉你工伤认定多长时间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律师告诉你工伤认定多长时间

律师告诉你工伤认定多长时间

 

律师告诉你工伤认定多长时间,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抄送经办机构。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中止工伤认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①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③委托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有关情况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3)终止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工伤申请时证据的收集问题
下一篇: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程序的改变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