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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案例解读

            最新工伤案例解读

  原告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任怀。被告刘纪。被告王丁。被告王雪。原告诉称,2009年2月18日,被告的亲属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工伤案例分析,2010年7月,被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钟楼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0年8月作出了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相关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经审理查明,任怀、刘纪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任琴;任琴与王丁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王雪。任琴原系原告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元,原告未为任琴办理工伤保险。工伤案例分析,2009年2月18日22时10分许,案外人彭祥保驾驶轿车沿本市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字路口时,遇被告王丁骑自行车后座搭载任琴由南向北行驶到该路口向西左转弯,彭祥保采取措施不及,所驾车辆前部与自行车相撞,致王丁、任琴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丁、任琴当即被送往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后任琴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23日死亡。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彭祥保和王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琴不承担事故责任。2009年3月24日,四被告将彭祥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本案四被告因任琴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1541.29元、误工费250元、护理费250元、营养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死亡赔偿金373600元、丧葬费1368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288元、亲属误工费450元、亲属交通、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共计496216.29元,其中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彭祥保赔偿原告263351.40元(包括彭祥保已经向四被告支付的21541.29元)。上述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2009年10月25日,本案四被告与彭祥保就上述判决内容另行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除安邦保险公司和彭祥保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外,剩余赔偿款四被告今后不再向彭祥保主张。2009年9月1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任琴因该起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死亡。原告不服该决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案例分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被告据此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74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74180及供养亲属抚恤金357458元。仲裁委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1、原告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四被告丧葬补助金1578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7860元,扣除已从第三方处获赔的丧葬费3904元,合计169742元;2、原告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王雪晴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6136.74元;3、驳回四被告其余的仲裁请求。工伤案例分析,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任琴所受事故伤害,已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四被告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故四被告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应当由原告支付。工伤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自己对任琴因交通事故死亡无需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被告因该起交通事故所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中,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应为15786元,而被告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所获赔的丧葬费数额仅为3904元〔13678×(141541.29/496216.29)〕,对不足部分11882元,原告应当予以补足。被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属工伤赔偿中的特定项目,原告应予支付;但被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中,任怀志、刘纪荣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故对该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本院不予支持;王雪晴的抚恤金计算标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工伤案例分析,因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任怀、刘纪、王丁、王雪支付丧葬费不足部分1188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7860元,共计169742元。三、原告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雪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96136.74元。四、驳回被告其余的仲裁请求。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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