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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易某诉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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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诉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纠纷案

易某诉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纠纷案

  原告易某。被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职工,从事搬运包装工作。在上班时不幸受伤,受伤后被告积极救治原告,并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原、被无异议。原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68521元(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673元、护理费6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9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41812元、支付续医费90000元,合计477528元,扣减已支付的医疗费用68521元,还应支付409007元。被告辩称,原告计算赔偿款所依据的工资标准不对,所以计算有误,请法院核实后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搬运包装工作。原告在公司运送水泥上车时被水泥运输要上的皮带带入平台下的钢板压伤,受伤后送到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转入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又转入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7天好转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原告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受伤属因工受伤,原、被无异议。原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伤情为:左髂关节中心性脱位行髂骨重建内固定术后,髋关节伸屈活动度达不到0-90度,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228951元。原告认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保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如上请求事项。另查明:原告2009年2月工资2201.39元、3月工资2723.65元、4月工资1910.25元、5月工资1898.74元,月平均工资2183.50元。法院认为:1、被告因工受伤事实成立,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2、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按4个月计算,即2183.50元*4=8734元; 3、护理费按现有实际支付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即50元/天*104天=5200元;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的规定,原告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83.50元/月*14个月=305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83.50元/月*60%*180个月=235818元;5、原告请求支付继续医疗费用90000元,由于原告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支付原告易某如下工资待遇:医疗费68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734元、护理费5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5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9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5818元,合计372718元,被告已支付68521元,还应支付304197元。二、驳回原告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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